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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科技云服务行业标准 浙江发布首个数字资产地方性标准,数字资产确权有新规
发布时间 : 2025-01-21
作者 :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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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首个数字资产地方性标准,数字资产确权有新规

2022年10月11日,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研究起草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为首次针对数据资产确认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

标准的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给出了数据资产确认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术语的出处来自国家标准及会计资产行业用语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修改确定。

由浙江省财政厅归口,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的《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省地方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是国内首个针对数据资产确认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标准,将于2023年12月5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本标准为首次针对数据资产确认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将填补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空白,促进数据资产化进程,为浙江省国有数据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标准配套服务,同时加快数据资源开发提供标准化手段,为健全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标准技术支撑。

以下为引用“浙江财政”原文

01

破解数据资源确权难题

该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以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技术支撑、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执行等要素为组成的确认工作框架,提供数据资产初始确认、变更确认和终止确认指引,明确数据资产识别、判断、流程启动、核实、审定等步骤,是数据资产管理创新实践经验的总结固化。此外,还提供数据溯源、访问控制等技术术语和定义。

02

探索数据资产创新应用

该标准不仅是数据基础制度中财政业务相关的配套标准,也为探索数据资产管理和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中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提供重要的支撑。如:温州市作为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地区,已率先实践使用本标准进行数据资产确认登记的“全国首单”,有效破解数据资产确权难、确认难、计量难等长期存在的难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依托该标准的创新实践成果也成功入选2023年浙江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优秀案例。

03

推动数据要素健康发展

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在数据要素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精细化资产确认过程,既可以有效避免虚增数据资产,又有利于激活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进一步促进数据资产在市场中的交易和流通。

2022年11月08日,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第十批共532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复杂美技术支撑的浙江省财政厅项目“资产链”通过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资产云平台3.0

2023年3月30日,为了提升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水平和治理能力,同时加强软件数据资产监管,浙江省财政厅对资产云平台进行了迭代升级。最新的政府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也就是资产云3.0版本试点启动,金华市财政局组织了省财政厅资产云3.0试点工作启动仪式。省厅领导、金华市局、衢州市局、丽水市局以及金华地区各县(市、区)相关人员等都到场参与。

在启动会议上,省厅资产处副处长潘朝晖表示,资产云3.0平台的重点在于改变生态,因此平台着重做了去中心化的设置,鼓励多方参与,无论是软件服务商、应用方、亦或是行政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资产云3.0分布式去中心的管理方式,形成开放开源协作的新生态。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复杂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资产云3.0平台中的区块链技术服务。同时,其CEO吴思进先生也担任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专业学位研究企业导师。

随着《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的发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产业进入加速发展期。

复杂美科技拥有完全自主研发的区块链底层Chain33,具备模块化开发可插拔、高性能易扩展的主链+平行链架构、100%兼容以太坊、支持零知识证明、分片存储等技术特色。Chain33核心功能全部开源,适宜于各行各业各系统的集成与适配。作为“资产链”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服务商,复杂美科技将发挥自身优势,为数字经济创新建设作好全面支撑。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或全国前列,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科技领军企业的后备队,能在细分高新技术领域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15大战略领域。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5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例不低于6%;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50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或全国前5位;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区26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第六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市场占有率相关材料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述申请材料中,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国家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等材料,申请企业可依规自主选择适用有关证明事项承诺制办理。

第七条 经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企业颁发“科技小巨人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举措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计划榜单项目的,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创新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托项目,可实施省市联动支持。

第十条 鼓励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推动科技小巨人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院千企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小巨人企业搭建与大院名校产学研合作平台,拓展企业引才渠道。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鼓励市县财政对新公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升级为科技领军企业的,不再纳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序列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技小巨人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数据发现科技小巨人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电子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申报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审核不通过,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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